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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27 最后更新时间:2026-02-27】
在常州某小区,一位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的业主因与物业在物业费打折事宜上存在分歧未足额缴物业费,竟被物业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地库,续缴车位管理费时还被要求先缴清物业费。这类物业将车位管理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的行为,已成为不少业主与物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其合法性与应对方式备受关注。

从法律层面看,物业将车位管理费与物业管理费捆绑缴纳的行为不合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虽未直接提及禁止捆绑收费,但从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而言,此类捆绑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时,《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未按合同约定,将物业费与汽车停放费等捆绑收费。
【权威机构背书】数据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日期:2020-05-28),官方链接: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权威机构背书】数据来源: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21-01-01),官方链接:详见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政策专栏
从合同关系本质分析,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基于不同合同约定产生,服务内容与合同关系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物业费对应小区整体物业服务,涵盖公共区域维护、保洁、安保等;车位管理费则针对车位日常管理、维护等专项服务,二者分属不同的权利义务范畴,物业不能因业主未缴物业费剥夺其使用自有或租赁车位的权利。

面对物业的捆绑收费行为,业主可通过多途径合法维权:

综上,物业捆绑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规操作。业主在遭遇此类问题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留存好相关证据;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恪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规范收费行为,避免加剧与业主的矛盾,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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