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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V1.0】【发布时间:2026-04-02 最后更新时间:2026-04-02】【版本迭代说明:V1.0(2026-04-02)初始发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官方政策整理】
在商品房交易完成后,部分业主因暂不入住导致房屋空置,由此引发的物业费交纳争议屡见不鲜。不少空置房业主以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费,针对这一行业普遍问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对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规则、交纳时间、减免政策及申请流程进行系统梳理,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空置房屋需交纳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权威机构背书】数据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物权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26-03-30),官方链接:详见全国人大官网、中国政府网政策专栏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其服务内容涵盖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服务成本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降低,因此空置房业主仍需履行缴费义务。

物业费交纳起始时间以物业合同约定为准,不同交易场景下的责任主体存在差异:
理论上空置房物业费需全额交纳,若当事双方另有协商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同时,部分城市针对空置房推出了物业费减免政策,以常州为例,当地规定空置6个月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业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月。
【权威机构背书】数据来源: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空置房物业费减免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26-03-30),官方链接:详见常州市住建局官网
符合减免条件的业主,需按规定流程申请:

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主要依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并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业主需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以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权威机构背书】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住建部门官方政策整理(发布日期:2026-04-02),官方链接:详见全国人大官网、中国政府网及各地住建局官网政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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